2.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掌握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县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每季度、市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并将情况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省级财政、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试点的任务和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的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因此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
(五)试点县根据省计生委、财政厅下发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九、时间进度
(一)2004年4月底以前,省级部署试点工作。
(二)2004年5月20日以前,完成对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2004年5月底以前,各试点单位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确认工作,并报所在市计生委和省计生委备案。同时确定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县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
(四)2004年6月15日以前,市级将应承担的配套资金拨入试点县的奖励扶助金专户。
(五)2004年6月底以前,省级将补助资金拨给试点县。
(六)2004年7月底以前,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个人。
附件: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县确认办法》
2.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3.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4.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5.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6.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办法》
7.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观察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注:附件的具体内容在政策解释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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